第一条 为了保障台山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引导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台山核电厂,是指位于广东省开云电竞官方网站台山市赤溪镇的核电厂。
本规定所称规划限制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划定,以台山核电厂1号至6号机组核岛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包络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关于规划限制区的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管理要求,协调、督促解决规划限制区的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台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处理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的相关问题。
赤溪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台山市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台山核电厂场外核应急工作协调,参与台山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
市、台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规划限制区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
市、台山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海洋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警、海事管理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培训、讲座、参观等形式共同做好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水平。
第六条 台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限制区划定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采取的限制措施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台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核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划限制区的边界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八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台山核电厂厂区边界设置实物屏障、警示标识,划定实物保护区域,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配备警戒岗哨、技术防范设施,并做好出入厂区车辆、人员的审批与安全检查工作。
台山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台山核电厂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和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台山核电厂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台山核电厂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电厂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依法定期向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市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收集相关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确定的比例,交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去污洗消站、核事故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库等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为核事故应急救援做好保障。
第十三条 台山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市核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限制区内进行危害台山核电厂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可能威胁台山核电厂等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第十六条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规划限制区可以发展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捕捞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绿色低碳产业。
第十七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动与规划限制区周边公众加强沟通。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限制区的畜禽禁养区、水产禁止养殖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台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时,应当结合规划限制区周边情况,科学划定禁养区范围。
台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当结合规划限制区周边情况,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保护周边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规划限制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台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划限制区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限制区内的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接受台山市水利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规划限制区内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台山核电厂的用水需求,并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
第二十一条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台山核电厂控制区域以及周边已被划设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规划限制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海洋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规划限制区内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台山核电厂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台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限制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台山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海洋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警、海事管理等机构应当加强对台山核电厂厂区边界向海一侧海域的协同监管,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探索建立安全隐患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台山核电厂和公众安全。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在规划限制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限制区的管理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台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对周边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开云电竞官方网站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公布、2025年9月26日延期的《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江府〔2020〕28号)同时废止。
图解: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解读文本: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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