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文明使用行为,防范化解机械作业安全风险,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非道路上使用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严格落实安全使用要求
(一)禁止采购、租赁不合格机械。各单位采购或租赁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必须选择正规生产厂家产品,严禁购买、租赁非正规厂家生产、私自改装或无合法手续的机械。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采购、租赁的机械需提供完整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做到来源可查、质量可控。
(二)禁止未经检查验收机械进场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重点核查机械性能、安全装置、相关手续等,检查验收需留存完整记录。未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一律严禁进入建筑工地。
(三)禁止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机械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出现超载、超速、超范围作业等行为。严禁使用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起重机械从事吊装作业,杜绝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四)禁止人员违规进入作业范围。土石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开展工作;确需在回转半径内作业的,必须先停止机械回转并采取可靠制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严禁任何人员在挖掘机等机械作业半径内停留、通行或从事其他作业。
(五)禁止使用机械搭载人员。各类土石方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搭载人员,严禁利用机械铲斗、斗臂等部位运送人员上下工作面,严防人员坠落、挤压等安全事故发生。
(六)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机械管理,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详细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建立完整的机械档案。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械,必须及时予以报废。
(七)必须落实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机械使用单位应安排具备相应操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从事机械操作工作,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并熟悉机械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必须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完善的机械作业施工方案。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明确作业任务、作业环境、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操作人员需熟悉作业要求和作业环境,听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九)必须校核机械运行路线和作业位置承载力。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时,施工单位应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确保满足机械作业要求。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项交底,严禁机械骑跨管沟边缘、基坑边缘等危险区域作业。
(十)必须设置作业警戒区域。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时,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及机械操作室内。
三、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管范围内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足额投入安全费用,确保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三)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须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及时排查整改机械安全隐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纳入项目统一安全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四)压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进场核验程序,对进场机械的相关手续、性能状况进行严格核查。要加强施工现场机械作业的日常安全巡查,发现违规操作、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开云电竞官方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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